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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络公司、杭州某信息公司与福州某信息公司、重庆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初1411号

  【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可初步证明,被控模仿“支付宝”APP功能和界面模拟交互服务并提供素材、模板、付费去除截图水印服务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支付宝”APP用户群体的动机,客观上并未提供超出“支付宝”APP服务范围的商业价值,不具有创新竞争的商业价值或提升社会福利的增益价值,还可能导致竞争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遭到破坏,对网络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估量和不可逆转的危害,具有当然的不正当性和违法性。被控侵权行为以信息和网络为技术手段和实施媒介,此类行为可以短期内迅速停止,但重新恢复却没有较高技术难度或较大的时间成本,较之其行为实施的指数型增长之传播速度、扩散范围和影响后果,有预防被控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现实必要。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预防性行为禁令,即在被告已经暂停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裁定明确责令被告不得在判决生效前再次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本案裁定明确行为禁令具有实体判决生效前禁止和预防侵权行为实施的重要功能,行为禁令意义上的停止既包括行为本身的暂时性中止,也包括判决生效前行为不得继续或者重新实施。同时,本案裁定充分运用效益比较和利益平衡的审查思维,明确了互联网领域技术类侵权行为保全的审查重点和考量因素,强调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福利优先的价值导向和裁判理念,明确损害社会公益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实现双方当事人以及公共利益的有效平衡,有效发挥了行为禁令及时停止侵权和预防损害扩大的双重功能。本案入选2023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系“支付宝”APP 的开发运营主体,“支付宝”APP以移动支付业务的基础,提供生活缴费、余额宝、花呗、借呗、基金理财等服务,覆盖融合支付、生活服务、政务服务、金融服务等多个应用场景和行业。被告系“刷圈图”APP的运营主体。该APP在其“小宝”板块提供了“支付宝”首页、聊天、转账、账单、余额查询、花呗、借呗、会员信息、基金等与“支付宝”APP功能模块、界面基本一致的可自定义编辑素材和模板,且能够实现与“支付宝”APP动态交互方式高度相似的界面模拟交互服务,“刷圈图”APP还在“教程”模块对上述界面的使用作出指引,用户使用“小宝”板块功能可以对其中的素材进行编辑、修改和截图,并付费消除截图中的水印。原告起诉认为,其享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有权针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据此在审理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刷圈图”APP 中“小宝”板块项下全部侵权内容及“教程”板块项下涉及支付宝的内容,立即下架其在第三方软件网站中上传并供网络用户下载的“刷圈图”APP。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初步证明被申请人在行为方式和手段、目的、效果上均极有可能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刷圈图”APP被控侵权功能不仅将可能导致“支付宝”APP长期运营维护构建的诚信支付体系遭受冲击,从而导致申请人竞争优势遭受不可逆的减损,而且所形成的虚假截图可能被应用于商业营销并在互联网广泛传播,导致无法甄别真实性的不特定受众受到误导和欺骗,从而可能增加申请人风险防范成本,于网络公众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估量和不可逆转的危害。即使被控侵权“刷圈图”APP暂时于应用平台下架,将其重新上架并恢复被控侵权功能并无技术和时效难度。本案责令停止被控行为仍有较大必要性和紧迫性。“支付宝”APP的用户群体庞大,互联网传播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用户使用被控侵权功能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可能呈指数型扩散,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综上,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提供“刷圈图”APP 中“小宝”“教程”板块项下涉及“支付宝”的内容,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