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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解表口服液”纵向垄断协议案

  原告:浙江某德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威海某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被告于2022年12月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约定了小儿解表口服液具体零售价以及禁止终端销售价格低于协议约定价格等内容。原告认为该协议构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案涉协议是否构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须审查协议双方是否属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协议是否具有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内容,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案涉协议的签订双方虽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协议中也具有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内容,但是本案中的相关市场为儿童感冒中成药市场,该市场竞争充分,案涉小儿解表口服液也并未占据具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不足以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即使被告限定原告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消费者完全可替代选择其他儿童感冒中成药,案涉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原告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医药领域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案例。本案准确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并对相关市场的范围、市场竞争是否充分等问题进行了准确认定。本案的审理妥善处理了儿童感冒药厂家自主定价权与反垄断的关系,明晰了儿童药品行业竞争边界,为激发儿童药品研发生产市场活力,推动儿童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