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青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17859390号“转转”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包括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等。原告认为,“转转”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大量宣传及推广,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在其运营的“转转视觉”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转转”“转转文化”“转转视觉”等文字标识,系对“转转”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害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益,请求法院认定“转转”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消除影响。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服务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策划、技术服务,与原告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有必要对原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转转”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使用“转转视觉”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标题、图片、栏目名称使用包含“转转”的字样,系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侵权持续时间及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本案二审期间,被告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遵循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严格保护循环经济商标权人的典型案例。“循环经济”“二手经济”是近年蓬勃兴起的新型消费业态,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撑。“转转”系国内二手交易与循环经济领域的头部平台,本案通过认定“转转”为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有力打击了利用热门行业品牌效应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二手交易平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创新动力与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