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滨
被告:青岛环某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环某湾安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从事艺术相关创作30余年,2023年3月创作完成美术作品《青岛大鲍岛老城区手绘地图》,2023年8月4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原告经调查发现,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大鲍岛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青岛大鲍岛老城区手绘地图》勾画了老城区红瓦绿树的“富润里”“广兴里”“天安里”“永益里”等里院建筑,体现了青岛里院民居建筑特色,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关指示牌上使用被诉侵权手绘地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保护青岛大鲍岛老字号文化街区文创作品、助推老字号文化街区焕发活力的典型案例。里院是青岛特有的、中西合璧的传统民居,融合了西式商住一体楼房与中国传统四合院的特点和元素,体现了独特的建筑风格和居住文化。大鲍岛里院建筑是青岛现存最集中、最完整的里院建筑群,是维系城市历史文脉,留住“老青岛味道”的重要载体。本案的审理有力保护了涉里院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对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成果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具有城市历史特色文创产品的司法保护路径,对助力青岛里院文化焕发新生、传承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