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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轮式谷物收割机传动系统及轮式谷物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潍某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昌邑市吉某农机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202023348448.2号“一种轮式谷物收割机传动系统及轮式谷物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七款联合收割机产品均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专利权的类型、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的部分侵权产品的销量、行业利润率及专利贡献度、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准确适用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精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本案中,法院根据农业农村部公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中的侵权产品销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提供的行业利润率及专利贡献度等,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判赔数额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农业机械领域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系跨域案件,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在巡回审判庭公开审理,并邀请当地技术调查官参与勘验,是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对胶东半岛“全域司法保护、全程司法服务”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