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周某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201880079916.7号“气道装置”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原告在展会上发现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气道装置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后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从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自称为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相关人员称被诉侵权产品系自己生产、有制作模具。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周某系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状态下的技术特征,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材质、气道装置的常规使用方式、被诉侵权产品所要实现的功能,以及原告提交的动物使用专利产品时的x光侧面扫描图,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状态下具备相应的专利技术特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生产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利用科技措施探索知识产权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准确界定技术边界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状态下的技术特征无法现场比对,也无法进行鉴定,法院借助3D扫描技术对被诉侵权产品扫描建模,模拟生成使用状态的动态图,同时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结合日常经验和一般技术常识,对被诉侵权产品作出侵权认定。本案的审理有效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特殊使用环境下技术比对的难题,体现了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同时通过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国际创新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