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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凯某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01010160266.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凯某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是该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两被告曾因侵害案涉专利权被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被诉生产线并使用与案涉专利相同的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原告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租赁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被诉生产线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原告认为两被告侵权恶意极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将案涉生产线出租给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长碳链二元酸,在原告起诉两被告侵犯案涉专利权的在先案件中,法院已认定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工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明知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案涉生产线用于实施专利仍向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与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判决认定其侵犯案涉专利权的情况下继续侵权,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生产线的提供者,放任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本属于原告的技术成果申请为自己的专利,使得原告先后历经发明人署名权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一审、二审,直至2016年才获得案涉专利权,在原告向两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两被告转而针对案涉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法院认为,按照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的年销量5500吨、每吨销售价格32000元、原告长碳链二元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32.8%、专利技术贡献率10%、侵权行为持续期间计算得出的原告实际损失1346.99万元可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因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总额超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对原告30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额支持权利人高额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长碳链二元酸是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精细化工产品,权利人经多年研发实现了生物法大规模生产长碳链二元酸产品,案涉方法专利是权利人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核心技术。本案对侵权行为人恶意、持续侵害权利人创新成果的行为予以严惩,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法院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鲜明态度,让“真创新”受“真保护”、“高质量”受“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