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经案外人德国某公司授权为中国区域独家经销商,并开展维权工作。德国某公司成立于1815年,曾获最具影响力胶粘剂品牌等荣誉,其研发的组角胶COSMO系列产品包装装潢在2011年前即已使用。在以被告某公司名义参展的多个线下展销会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及以其名义开设的名为“德国卫仕”的网络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包装背面印制了“德国卫仕某有限公司”及英文名称,宣传中提及产品源自欧洲等,展会上使用的收款码为卢某个人所有。某公司股东为德国某化工公司、卢某等。卢某是德国某化工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诉请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装潢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德国卫仕某有限公司”等字样,既非德国某化工公司的企业名称规范写法,又与原告的授权方案外人德国某公司此前的中文译名完全相同,足见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足以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产品背面信息中,“德国卫仕某有限公司”系被告德国某化工公司的简体,同时还印有该公司英文名称,并且该公司系某公司控股股东,卢某是德国某化工公司唯一股东和公司代表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相关标识指向的经营主体为被告德国某化工公司,在德国某化工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应认定德国某化工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与卢某、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侵权主体综合认定层面具有典型意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将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信息与主体控制关系等结合,准确界定侵权主体,为类案中隐蔽侵权主体的认定提供了裁判思路,有利于遏制借关联公司架构实施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