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外人甘某某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一张“啤酒”图片,其将该图片发表在“小红书”平台中,并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以及相关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甘某某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涉案图片过程中仅输入了8个提示词,上述行为相对于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图片中的线条、色彩、造型等表达性要素而言,属于“思想”范畴;结合法院使用同一模型和相同提示词所做重现实验可知,模型使用者难以在具有随机性的结果输出之前预见到“表达”的具体内容。综上,本案甘某某的智力投入属于“思想”范畴,涉案图片的表达由人工智能模型通过算法生成,甘某某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原告亦无法继受取得相应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以“人的实质贡献”为衡量因素,判断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场景下,模型使用者的智力投入能否决定图片的表达性要素,进而认定模型使用者是否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行为,以及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裁判有利于推动AIGC技术和版权保护制度协同发展,为AIGC技术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