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李某航、房某合伙在某网络平台经营多家图书专营店,在接到客户订单后,从其他平台低价采购盗版书籍,或从当地图书城购入盗版图书,直接向消费者发货赚取差价。二人非法获利共计104782.6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未销售盗版图书价值46327元。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某航、房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航、房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系共同主犯。二人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二人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李某航、房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图书销售相关活动;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本案中,二被告人非法获利104782.6元,已达到该标准,具备刑事追责条件。二被告人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此外,还因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侵权复制品,误导了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同时破坏图书市场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赔礼道歉、退还违法所得等民事侵权责任。本案有力打击网络盗版图书产业链,维护出版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