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工业公司是美国知名公司,对“特百惠”商标享有商标权。某工业公司发现,王某伟伪造授权书、使用虚假商标标识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假冒“特百惠”商品,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伟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争议事实较为清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进行先行调解。由于该案具有涉外因素,调解中心第一时间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并邀请法院指导调解,共同确定调解方案。调解员先对某工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后仔细查看法官推送的法院审理的商标权侵权典型案例,梳理出涉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金额问题。
经过“背对背”调解达成基本调解意向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本地,现场调解有所不便,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调解员通过充分的释法明理和耐心的劝导工作,引导双方站在彼此立场综合考虑侵权的危害程度、经营利润以及社会公众对该品牌认可度等情况,最终促使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伟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赔偿某工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权侵权具有隐蔽性强、侵权成本低、侵权手段多样且易复制传播的特点,侵权人通过低价购进假冒商品、高价销售的方式获取暴利,对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本案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知识产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采取“法院+N”多元解纷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专业调解员的技术经验与专业优势,快速确定争议焦点,促成双方通过在线调解方式快速止损、降低维权成本,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带来的解纷成本高、周期长的问题以及“一判了之”的对抗僵局。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加强以案释法,敦促侵权人王某伟正视侵权后果,不仅高效化解本案侵权纠纷,而且有利于权利人后续修复信誉、侵权人规范经营,实现了双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