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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储备粮公司与史某强、某装饰工程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储备粮公司主营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等业务。史某强1999年起入职该公司,历任仓储技术员、科学保粮负责人、工程师,长期从事粮食仓储通风、环流控温等科技储粮技术研发与试验,单位为其发放技术津贴、提供专项培训,并支持其开展多项粮仓技改试验。2015年11月,史某强在任职期间申请“新型粮仓通风、环流一体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后将专利权转让至其配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装饰工程公司。某储备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专利系史某强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某储备粮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并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史某强辩称,涉案专利系个人独立研发,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职务发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强的本职工作即为粮食仓储通风、环流系统的技术研发与改造,涉案专利技术领域与工作内容高度关联;专利技术来源于单位立项的粮仓技改试验,单位提供了资金、试验仓、设备、数据等物质技术条件,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判决:涉案“新型粮仓通风、环流一体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归某储备粮公司所有,史某强、某装饰工程公司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单位享有,单位可给发明人予以奖励和报酬。本案明确了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即结合专利性质、资源利用程度、发明创造与工作的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对同类权属纠纷具有指导意义。本案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有效防范员工将职务发明擅自转让牟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与科研创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