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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农资公司与王某柱、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肥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美国美盛公司是世界领先的钾肥生产商、分销商,北京某农资公司是美国美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授权,北京某农资公司有权就美国美盛公司的商标提起诉讼。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某柱未经授权,联合他人非法制造含有涉案商标标识以及“美盛北京公司”企业名称的外包装袋(50kg规格)用于销售美盛晶体钾,并购进大量美盛晶体钾的原材料,委托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肥业公司将原材料分包后对外销售,共累计分包、销售美盛晶体钾2300余吨。北京某农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柱、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肥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495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柱未经授权或许可,委托他人伪造带有与涉案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的被诉侵权包装袋,构成“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同时,王某柱将吨包晶体钾分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会影响涉案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影响北京某农资公司及涉案商标的良好商誉,影响或剥夺北京某农资公司对其商品的质量控制权,进而让消费者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北京某农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割裂商标权利人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王某柱的前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王某柱的其余被诉侵权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王某柱赔偿北京某农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00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商品及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功能。近年来,市场上存在部分经营者无视法律规制,将企业正品擅自改制为小包装后进行销售,“换包牟利”式侵权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更直接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与来源识别功能。本案严厉打击“换包牟利”式侵权,释放从严规制商标侵权信号,明确商品分装后伪造商标标识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警示经营者不得擅自伪造商标标识、破坏品牌商誉。判决全面、系统阐述了涉“分包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时需考量的因素,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详实、可参考的侵权认定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