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邓某、曹某颖系自媒体从业者,共同运营两个账号,通过发布原创短视频推广销售教师资格、会计师、英语四六级、公务员考试等相关考试资料,获取佣金收益。该两账号分别拥有粉丝9092名和3.4万名,2024年1月至8月期间,二人发布涉案原创短视频18条,短视频口播文案均为其独立创作。刘某欣系某自媒体账号的运营主体,与邓某、曹某颖属同业竞争者,亦从事考试资料售卖经营活动。2024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刘某欣未经邓某、曹某颖授权许可,擅自将二人涉案短视频口播文案直接复制或部分修改后,制作成27条短视频发布,用于推广销售单价19.9元至59.8元不等的考试资料。邓某、曹某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欣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欣的行为既侵犯了邓某、曹某颖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法院判决刘某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邓某、曹某颖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其中独立创作、体现创作者个性化表达的口播文案构成文字作品、现场即兴口播构成口述作品,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著作权,无需登记,创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与财产权,未经许可的搬运、复制、洗稿、二次传播等行为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综合侵权情节、获利情况及维权合理开支,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明确网络创作与经营活动的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