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5日,案外人夏某寒在某平台发布《为保护落单小藏羚羊,摄影师独自露宿西藏阿里,羊妈妈临别致谢》一文,讲述摄影师老吴保护落单小藏羚羊的故事。文中配有15幅图片,后附自驾阿里旅游攻略,并标注“原创”。2023年5月1日,夏某寒将权利文章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转让给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2021年4月27日,聂某宇在某互联信息公司平台发布《为保护落单小藏羚羊,摄影师独自露宿西藏阿里,羊妈妈举动很感人》一文,同样讲述摄影师老吴保护落单小藏羚羊的故事,使用6张与权利文章内容一致的图片,未标注原创来源。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为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聂某宇、某互联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夏某寒与聂某宇虽然均讲述了摄影师老吴的故事,但各自采用了不同的叙述方式,不属于抄袭复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一审判决:驳回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应以实质性相似为标准,经比对,聂某宇的文章进行了段落删减及文字替换等方法,但与夏某寒的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聂某宇的涉诉文章侵犯了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著作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聂某宇赔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1000元。
【典型意义】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著作权侵权判断中的关键环节,需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多维度分析。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机械化、简单化的判断方式,坚持从独创性表达保护的本质出发,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独创细节和逻辑衔接等因素。既要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创新空间,最终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目的。本案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