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网络公司系 “云之道知识付费V2/V3系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该软件源程序包含 “云之道”版权署名信息。某教育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其法定代表人在某二手购物平台以13.9元从个人卖家处购得涉案软件源码,搭建网站并运营“谦齿寒医考”小程序。某网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教育科技公司擅自使用“云之道”软件程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请某教育科技公司赔偿损失。某教育科技公司辩称,软件购自正规二手平台,主观无过错,且系学习研究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系“云之道”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应受保护。经比对,被诉侵权软件与“云之道”正版软件目录路径、文件名、MD5值高度重合,且保留 “云之道” 版权信息,构成实质性相似。某教育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同业经营者,在二手平台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软件,未审查卖家权利来源,未尽到高于普通用户的审慎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将侵权软件用于公司网站商业运营,不属于个人合理使用,未经许可复制、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某网络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决:某教育科技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典型意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软件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依法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本案厘清了同业经营者注意义务,软件开发企业对软件权利来源负有更高审慎审查义务,不能以“二手平台交易”免除责任;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要件,不仅需证明购买渠道,还应满足支付合理对价、审查权利来源、主观无过错;界定了合理使用范围,企业以公司名义将侵权软件用于网站搭建、小程序运营等商业用途,不构成个人学习研究的合理使用。本案对遏制网络低价倒卖盗版软件、维护软件行业创新秩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规范网络平台软件交易具有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