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部件及智能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等。2020年8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华某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保密承诺书并接受公司的保密培训。离职后,张某向华某公司员工刺探有关公司智选车团队人员迁移安排等信息,并接受A公司安排,为注册地在香港的B公司提供有偿咨询,将其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华某公司拟上市车型的内部代号、市场定位、配置、定价等信息及通过向他人刺探获得的华某公司智选车团队人员迁移安排等信息非法提供给境外组织、人员,并以此非法获利1700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三款拟上市车型的内部代号、市场定位、配置、定价及智选车团队人员迁移安排等经营信息构成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明知委托咨询方可能系境外组织,仍放任该结果接受咨询,为境外组织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情节。被告人张某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综合考虑其掌握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适用从业禁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七百三十元;禁止被告人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职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案件。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可能系境外组织、个人,仍为其刺探并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首次在该罪名中适用从业禁止制度。本案裁判不仅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依法维护了我国企业的全球化产业布局和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