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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摘要

  两被害单位绍兴埃某公司、上海埃某公司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研发完成涉案芯片项目。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属该芯片项目的自研模块,是实现芯片功能的关键技术,且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害单位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单位创始人,签订保密协议,负责涉案项目研发工作。被告人郭某为在与公司谈判时增加筹码,并便于离职后继续使用相关数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在内的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权利人损失数额可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商业秘密评估方式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经查,涉案商业秘密所涉产品销售时间短、数量少,且均为特殊时期流片投产,相关销售数据不具备适用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条件。被害单位对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支出能提供规范完整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故应采用成本法予以评估。评估鉴定还将无关费用予以剔除和调整,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以盗窃手段获取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共计231万元。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郭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从权利人实施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出发,认定可以依据由成本法计算的虚拟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结合涉案芯片产品的特征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精细化计算方式。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有力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推动被害单位与被告人达成一揽子协议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单位恢复正常经营,保障初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