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被告陈某原系原告上海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某公司)数智业务部负责人。离职前,陈某以思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上述仲裁及诉讼中,陈某提交案涉公司文件作为证据,并通过证据交换获取了思某公司举证的部分公司文件。案外人屈某、叶某曾系陈某下属,两人分别于另案对思某公司提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并于审理中举证提交了上述陈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部分公司文件。思某公司主张上述员工于仲裁及诉讼中提交的公司文件系其商业秘密,认为陈某存在非法获取及泄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文件信息的主要价值在于公司内部管理而非为公司带来直接的积极竞争优势,不具有经营秘密意义上的价值性,故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经营秘密。陈某在工作中正常知悉、掌握了部分公司文件,于另案劳动争议司法程序中依法获取了部分公司文件,不存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实陈某向案外人屈某、叶某泄露了公司文件。陈某于劳动争议司法程序中向仲裁机关及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文件作为证据,系履行法定举证义务,且未导致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扩大,思某公司主张陈某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并不充分。一审判决:驳回思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离职员工在劳动争议司法程序中接触并提交公司文件引发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本案裁判从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信息获取手段是否正当、员工主观目的是否恶意、信息知悉范围是否扩大等维度全面审查,厘清了劳动争议证据使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明确了涉劳动争议场景下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实现了企业商业秘密权益与劳动者诉讼权利的平衡保护,对规范企业合理主张竞争权益,引导劳动者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