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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长晶炉图纸“持有型”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海超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超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某公司)系涉案长晶炉图纸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被告符某某于2016年9月入职超某公司,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参与晶体生长系统的设计和晶体生长工艺的研发、评估等工作,并兼任公司保密小组成员。在职期间,符某某使用U盘拷贝了长晶炉图纸,使用公司邮箱多次向其个人邮箱发送涉及公司技术秘密的邮件。符某某于2019年离职,于2020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逮捕,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7月14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超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符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符某某以不正当手段将超某公司的技术秘密转移至其笔记本电脑,构成对超某公司技术秘密的侵害。考虑到本案并无证据显示符某某实际实施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诉行为对超某公司造成的损害结果有限,更多的是一种潜在的损害以及超某公司可能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秘密保护而增加相应成本。一审判决:符某某不得实施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赔偿超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一审判决后,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先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及符某某在本案中的陈述,虽然符某某拷贝长晶炉图纸的行为经超某公司同意,但其将图纸转移至个人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并无合法性基础,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鉴于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符某某实际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技术秘密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资产,进一步加大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力度,是法院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所在。本案中,针对外籍员工不正当获取企业技术秘密的行为,法院依法在审理过程中作出限制被告出境决定;对于本案技术秘密“持有型”侵权行为,虽然并无证据表明权利人遭受的现实损害,但考虑到被诉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潜在损害或者引发的防范成本,法院部分支持权利人的经济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技术秘密行为,护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