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申请人乐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注册“LEGOLAND”“乐某乐园”等商标,系上海乐某乐园的商标授权人。被申请人云某文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大量印制并销售“上海乐某乐园通用礼品票(卡)”,消费者可以使用该礼品卡在云某公司运营的小程序上兑换上海乐某乐园入园门票。云某公司印制销售的礼品卡中使用了大量与乐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标识,涉案礼品卡完全对应上海乐某乐园12种门票类型,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消费者从外观上难以辨别真伪,容易误认为是乐某官方授权发行的礼品卡。此外,云某公司运营的小程序上也在页面设计上模仿乐某官方。被申请人杨某燕在网络平台销售了涉案礼品卡。且目前已有游客购买该礼品卡后无法成功入园,该部分游客在网络社交媒体中反映其使用该礼品卡的不良体验,相关涉及上海乐某乐园的负面舆情有扩散趋势。因此,乐某公司请求对两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诉前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制度。首先,乐某公司所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具备在后续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其次,上海乐某乐园目前已经出现了诸多使用涉案礼品卡预约的游客,无法正常进入上海乐某乐园的情形。鉴于涉案礼品卡中使用了大量与乐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最后,乐某公司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一审法院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两被申请人停止印制、销售、发行涉案礼品卡。裁定送达两被申请人后,两被申请人未提出复议。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是法院践行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大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法院于48小时内作出诉前行为保全,及时遏制了侵权,体现了知识产权“快保护”。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裁定作出后,法院启动“加强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协同机制”,同步将裁定书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本案系乐某集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针对知识产权被侵犯提起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法院坚持同等保护,为各国企业和创新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裁定作出后,乐某集团在其全球内网首页发布英文声明,对法院及时制发知识产权保护诉前行为禁令表示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