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麦某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纽某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一款婴儿润肤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2021年3月,两原告发现被告邢某、笨某(广州)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笨某公司)运营的测评公众号上发布篇名为《57款宝宝身体乳评测(下):2款检出微量重金属,1款PH值偏低》的文章,文中指出两原告生产、销售的婴儿润肤乳在专业检测中检出化妆品禁用组分重金属铬且pH值大大低于国家标准,并以醒目字体突出显示。两原告联系公众号客服获取《检测报告》后,发现三被告实际仅检测6款产品,与标题载明的测评数量差异巨大,该报告对涉及两原告的产品名称、型号等记载上亦存在瑕疵,并声明“报告仅用于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不可用作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用途”。被告佛山市某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2021年4月,该公众号又发布新的评测文章,回顾引用涉案测评情况,并对测评表现优秀、排名较高的A品牌婴儿身体乳发布团购信息。两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同类竞争产品的消费建议者与销售者发布涉案文章,通过标题、醒目字体等对相关数据予以突出,且相关描述存在误导性,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邢某、笨某公司同时经营测评公众号和关联店铺,从事同类产品销售,与两原告存在竞争关系,邢某、笨某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标题以及关于铬元素和pH值的描述构成误导性信息,且在涉案文章发布后即对其合作品牌展开团购,具有通过散布竞争对手劣势获取市场份额的主观意图,相关公众评论已出现降低对两原告产品评价的表现,导致两原告产品声誉和企业信誉受损,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邢某、笨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并在涉案公众号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公众号面向的母婴消费群体与两原告产品消费群体存在重合性和同质性,测评业务本身即构成竞争关系。邢某、笨某公司兼具测评与销售的双重身份,其通过标题、字体突出不完整数据,构成误导性信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互联网时代第三方测评这一新兴领域,针对测评机构兼具“信息提供者”与“商品销售者”双重身份的特殊性,厘清了客观测评与商业诋毁的行为界限,明确了测评机构在测评依据、表述方式、结论作出等方面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裁判有助于实现比对测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测评行业回归“客观、中立、科学”的本质,并沿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