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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域外商标后实施投诉行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某公司)系生产销售口罩的企业,在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自2019年起将商品销往欧盟,符合相关认证标准。被告蒋某与被告甘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香港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芯某公司)、上海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某公司)分别由蒋某、甘某全资持股。2020年初,蒋某以上海芯某公司名义向新某某公司采购口罩。在此过程中,蒋某知晓新某某公司使用的商标及未注册情况。2020年末,蒋某通过上海芯某公司、香港芯某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医用口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注册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半个月后,蒋某、香港芯某公司以新某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陆续实施向新某某公司发《律师函》警告、向阿某巴巴国际站就新某某公司的网店发起投诉要求下架、向新某某公司的德国经销商发函要求停止合作、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处罚等四种行为。同时段内,新某某公司的阿某巴巴国际站商品链接被关闭、德国经销商停止合作、口罩出口销售额大幅度下降。新某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新某某公司产品的销售量是其赖以维持市场竞争力的根本因素,维系销售渠道、拓展出口利益是销售量的基本保障,构成其核心竞争利益。蒋某、香港芯某公司已因在先商业合作关系知悉新某某公司未注册商标的样式,虽其已在欧盟成功注册商标,但其申请注册行为及后续投诉、举报行为实为窃夺合作相对方商誉,主观上违反商业道德,且客观上已造成实际损害。蒋某、香港芯某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蒋某、香港芯某公司赔偿新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一审判决后,蒋某、香港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域外商标恶意投诉案件中,受侵害的利益是出口竞争利益,当其与域外商标权的行使发生冲突时,前者应优先保护。在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方面,被告系通过与原告在先合作而知悉后者的商标样式和主要销售地,并在欧盟注册商标后立即陆续实施四种行为,造成原告无法再向其主要销售地出口货物,排除了原告在该地正常销售货物的权利,其出口竞争利益受到严重破坏,应当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