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特某拉公司系特某拉超级充电站的运营者,经授权使用并有权对“
”“
”“TESLA”商标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李某陆续在113个特某拉超级充电站的1097个充电桩上张贴白色宣传单,内容主要包括:上海特某拉车友会、安全驾驶、正确用车、经验传导、车友互助、守护生命、花样传播等文字,以及特某拉公司商标标识及含特某拉公司商标标识的二维码。被告李某社交平台使用特某拉公司商标“
”作为头像,其通过上述二维码添加社交群的 方式,共设立14个标题含有“特某拉”的社交群,群内宣传贴膜业务、创业论坛、楼盘广告、空调滤芯更换业务等内容,群友合计2,000人左右。特某拉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宣传单的二维码中使用和“
”“
”“TESLA”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张贴于特某拉官方充电桩,上述行为利用特定商标的影响力,结合特定场域、特定设置的吸引力,让特某拉车主产生身份认同和群体信赖,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李某所建车友社交群与特某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有效吸纳了大量的特定消费者加入社交群,构成商标侵权。鉴于特某拉公司已自行清除了附有其商标的全部宣传单,相关清理费用也在另案中主张并获得支持,故特某拉公司主张停止商标侵权,已无必要。一审判决:李某赔偿特某拉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从事与汽车商品、服务有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特某拉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会使得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联想,构成商标侵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制作二维码并贴附在权利人的关联商品上,以吸引特定客户加入网络社群,进行后续商业行为获取利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明确经营者利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网络引流工具实施混淆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有力打击了经营者利用他人商标获取流量的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