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佳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某公司)经授权享有《壮某》《暗某》(以下统称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秘某ai搜索”平台(以下简称涉案搜索平台)系被告上海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秘某公司)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开发的搜索引擎。经查,该平台提供的搜索结果中出现有涉案影片的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并以独立卡片方式置顶呈现,同时载有“快捷访问”“无需提取码”等文字标注内容。佳某公司认为,秘某公司作为涉案搜索平台的运营主体,在搜索结果中提供明显违法的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秘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搜索平台是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开发的搜索引擎,在应用时无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中的内容。秘某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的提供者,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履行与其地位相匹配的主要法律义务,理应享有AI算法透明前提下的“技术中立”侵权豁免。一审判决:驳回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无证据可认定秘某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情况下,秘某公司并不构成帮助侵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AI技术加持下,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与边界予以判定。探索了涉AI前沿技术应用场景下诉讼举证责任的平衡分配,明晰了“技术中立”侵权豁免认定的动态要件。在及时回应人工智能时代企业技术发展诉求的同时,积极实现了著作权人、技术创新者、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平衡。本案通过司法判决为科技创新与技术迭代“预留”出应有空间,充分发挥了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为护航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有益的示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