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成某于2016年12月注册涉案域名,用于其名下上海某徽贸易公司的品牌经营,该域名对应网站于2020年下半年投入使用。上海某徽贸易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五金工具,其在网站中宣传“TOOLWAY拥有近20年工具行业经验”。被告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业公司)于1992年6月成立于加拿大,系境外企业,1992年6月起商业使用“TOOLWAY”标识,于2000年、2008年注册相关域名,2015年在美国申请注册“TOOLWAY”商标,产品主要销往加拿大、美国,于2013年在国内开展贴牌加工业务。2024年2月,某工业公司以成某域名侵犯其境外企业名称、美国商标及在先域名权益为由,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投诉,请求转移该域名。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于2024年3月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某工业公司。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域名归成某所有、不转移给某工业公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实质在于认定成某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某工业公司的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其一,根据某工业公司成立、域名注册及委托贴牌加工的情况,“TOOLWAY”与某工业公司存在密切关联,某工业公司具有在先民事权益。其次,涉案域名使用了与某工业公司企业商号、域名核心元素“TOOLWAY”相同的标识,相关公众在登录成某网站时会产生混淆误认。再次,成某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其他在先权利,对使用该域名没有合理解释。最后,在涉案域名注册之前,某工业公司已使用“TOOLWAY”多年并注册有相关域名。成某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未对某工业公司品牌进行合理避让,缺乏善意。同时,toolway属于臆造词汇,group则有“集团”等意思,成某使用相关注册域名的理由难谓正当。综上,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某工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驳回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成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区别于普通互联网域名确认不侵权纠纷,本案涉及的在先权利系国外企业的名称、国外注册商标及后缀为“.com”“.ca”的域名,相关权利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能否作为在先合法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等,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判决明确境外在先域名可构成“他人在先权利”,域名权利无严格地域局限,在认定侵权时应从全局考量,避免损害在先权益。本案有效遏制抢注域名的不当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彰显我国对境内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