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发明专利“滑雪板固定器和靴子”所涉的权利要求包括固定器、滑雪靴的结构及两者的组合关系。博某公司主张被告拼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固定器产品仅能配合博某公司滑雪靴使用,相关公众购买拼某公司产品后可以通过与博某公司滑雪靴的结合完整实施博某公司专利的技术方案。拼某公司帮助、诱导他人实施涉案专利,构成对博某公司专利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拼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到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中“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理解及根据诚信原则发展的“默示许可”问题。其中“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的“专门”应指客观上只能用于实施专利,而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限。本案拼某公司在制造并提供“固定器”时,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配合博某公司“滑雪靴”使用。诉讼期间,拼某公司又研发出了能够适配的不落入博某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滑雪靴”,拼某公司产品客观上具备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不属于侵权专用品;“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中“他人”应当包括终端消费者。考虑到专利权人经常需要通过向终端消费者提供专利产品才能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将消费者“私人实施”专利方案的行为纳入间接侵权制度规制范围,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更为有力,也符合司法解释确立间接侵权制度的目的。关于默示许可问题,博某公司既向市场提供滑雪靴与固定器组合装置,同时也分别向市场提供滑雪靴和固定器。由于滑雪靴只能与固定器搭配使用,基于固定器损耗频率高于滑雪靴的客观特点,消费者购买滑雪靴之后,必然会寻求能够适配的固定器。博某公司单独提供滑雪靴时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消费者有理由认为博某公司已经许可搭配任何可以适配的产品,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双方成立了“默示许可”的法律关系。博某公司专利也有对固定器单独撰写的权利要求,但拼某公司固定器并不落入博某公司专利任何一个固定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考虑到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结合博某公司在售出滑雪靴时对购买者的默示许可,拼某公司对于提供与博某公司滑雪靴适配的固定器不会侵犯博某公司专利权有合理的信赖利益。因此,拼某公司行为不构成间接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博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不仅厘清了专利间接侵权的实质条件,而且通过对专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适用专利制度中的默示许可理论,力求在对专利权提供保护的同时避免专利权效力的过度扩张,有效防止专利零部件及周边产品的市场垄断,损害权利要求的划界作用以及公众基于此产生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