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某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公司原告某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某米公司)共同使用在第9类上注册的“某米”等商标,上述商标在市场上具有高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潮州市零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潮州市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某公司)经被告苏某许可在智能马桶等商品上大量使用“小米零度”等被诉侵权标识。结合被控网络店铺销售商品页面,零某公司全部商品页面均标有被诉侵权标识。经营中,零某公司还通过变更经营主体的方式持续谋取非法利益,在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侵权,所涉电商平台销售金额共计逾9300万元。某米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零某公司、苏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某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米公司的权利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苏某在知晓“某米”商标的前提下,仍受让近似商标且授权零某公司进行不规范使用,构成共同侵权。鉴于“某米”品牌的较高知名度,在已产生实际混淆与误认、侵权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零某公司及苏某仍变更经营主体继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零某公司全部商品均标有被诉侵权标识,表明其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可以认定零某公司以侵权为业。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久,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故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零某公司以侵权为业,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其侵权获利。零某公司未如实举证证明其销售利润导致利润率无法确定,可参照某米公司提供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对赔偿基数进行合理推算,并在此基础上适用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一审判决:零某公司、苏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某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零某公司、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若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人试图通过变更经营主体继续经营、在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侵权的,可认定侵权故意。若涉案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侵权行为人又以侵权为业的,可认定情节严重。针对侵权人不提供销售利润数据的情况,可参照行业平均利润率对赔偿基数进行合理推算。本案裁判在认定存在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推算对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有效发挥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