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杭州迪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某公司)是某收银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系统的插件安装采取白名单措施进行限制。被告上海收某吧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某吧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向迪某公司客户推销教程视频,诱导用户下载并以假冒白名单软件的方法安装被诉插件。用户点击被诉插件浮标后,收某吧公司插件的支付页面悬浮于迪某公司系统界面之上,涉案插件调用安卓系统屏幕读取辅助功能读取收银金额。迪某公司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收某吧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妨碍了迪某公司收银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导致迪某公司丧失相应的收银流水及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收某吧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迪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一审判决后,收某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收某吧公司制作了配套培训视频和资料向迪某公司客户定向推销,具有借用迪某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擅自引导用户通过修改插件包名的方法,规避系统白名单验证植入插件,导致系统原有软件无法安装,妨碍了收银系统的正常运营并可能导致其用户流失;通过设置悬浮图标导流用户结算支付,扰乱了聚合支付行业的有序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屏幕读取辅助功能已被众多手机应用软件和人工智能底层技术广泛采用,涉案插件调用该功能仅用于对收单金额的读取,不涉及其他控制行为,故不构成对竞争法益的侵害。基于金融市场数据流通性的需要,数据权益归属可遵循“贡献比例原则”综合认定。迪某公司作为网络聚合支付平台,虽无证据证明其曾对用户原始交易数据的优化或者增值作出贡献,不能因数据获取、持有或者流通行为而获得竞争性法益,但鉴于被诉行为可能导致迪某公司产生流量损失、用户流失等商业损失,故二审综合考量收某吧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和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插件的用户规模和持续时间、迪某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二审判决:收某吧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迪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网络聚合支付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面对数据权益分配的立法空白,生效判决坚持司法引导,创新性地提出数据权益分配“贡献比例”原则,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精准打击网络数据搭便车行为,在鼓励数据流通的同时兼顾了数据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本案判决对数据权益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诸多司法前沿问题的积极探索,推动了网络电子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和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