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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模式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2刑初365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刑终150号

  【基本案情】

  “依视路”“豪雅”“新乐学”均为在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片等商品,案发时均在有效期内。被告单位南京良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南京良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被告人胡某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2018年12月,该公司在香港设立无实际办公地址及人员的香港全某免税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全某公司)。2022年,胡某铎通过关联主体在英国、新西兰等国,抢注与上述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授权香港全某公司使用。

  2023年下半年,南京良某公司以“海外品牌授权”为幌子,在国内委托代工厂生产印有涉案商标的眼镜架、包装盒,采购无商标廉价镜片组装成品眼镜,每副成本约110元。该公司将假冒眼镜邮寄至香港后,虚报原产地为新西兰、澳大利亚,报关进入内地保税仓,通过香港全某公司在某电商国际平台开设的“海外旗舰店”销售。被告人狄某亮、孙某、徐某娜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了涉案侵权行为。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均为我国合法注册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南京良某公司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等行为均发生在境内,商品最终销售给境内消费者,整个交易过程受我国法律规制。依据商标权地域性原则,其在境外抢注的中文商标在我国不受保护,无权侵犯我国已核准注册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公司明知未获权利人授权、商品系境内生产,却虚构原产地、宣称正品,胡某铎在收到消费者疑问反馈后,还要求员工“有底气”回复,可见相关行为人具有明确主观故意。该公司行为既侵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又违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综上,南京良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单位犯罪。胡某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狄某亮、孙某、徐某娜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侵权行为的样态越发多样和隐蔽。本案中,行为人在境外抢注商标并授权香港空壳公司经营所谓的“海外旗舰店”,再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模式为制假售假行为披上了一件看似合法的外衣。本案裁判彰显出人民法院的三重担当:一是坚持严格保护,筑牢权益防线。面对隐蔽性较强的侵权行为,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查明案件细节,精准识别侵权本质,穿透层层伪装严惩商标犯罪,为权利人的品牌商誉撑起“保护伞”。二是强化惩戒力度,斩断侵权链条。法院通过全额追缴违法所得、销毁库存假货、重罚犯罪主体的“组合拳”式判决,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不仅彻底切断了侵权资金链,让造假者在经济上付出沉重代价,也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三是维护市场秩序,护航业态升级。一方面,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守住法律底线;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为新业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