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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扬麦2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初37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950号

  【基本案情】

  “扬麦 25”小麦品种于2018年1月2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品种权人授权某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独占实施生产经营,某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转授权其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种子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江苏、浙江、上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生产经营与维权。盱眙红某彤稻麦种植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红某彤家庭农场)由叶某忠经营,经营者叶某忠与李某红系夫妻关系。2022年10月,李某红对外宣称有涉案授权小麦品种麦种出售,可大量供应。某种子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调查人员从李某红处公证购买标注为涉案授权品种的麦种15000斤,交易在红某彤家庭农场仓库内完成,现场尚有大量库存。经确认,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基因位点差异,并非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某种子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认为,李某红、红某彤家庭农场、叶某忠未经许可,以授权品种名称生产、销售非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构成假冒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辩称,李某红系误将饲料粮当作种子销售,红某彤家庭农场及叶某忠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层层授权获得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与维权资格,具备本案诉权。根据种子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使用与授权品种相同名称,经查明并非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构成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本案中,李某红以授权品种名称对外销售并非该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典型假冒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涉案交易在红某彤家庭农场仓库内完成,该农场与李某红存在密切经营关联,构成共同侵权,叶某忠作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对农场债务承担责任。综合考量涉案品种为主要农作物、侵权规模较大、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令李某红、红某彤家庭农场、叶某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赔偿某种子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李某红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惩治种业领域假冒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明确假冒授权品种不以实际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为要件,以授权品种名称销售非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即构成侵权,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规则认定责任,有力打击套牌侵权、虚假标注行为。此外,本案还厘清了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下侵权主体认定规则,夫妻共同经营、场所混同的,应认定共同侵权并由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解决种业侵权中责任主体认定难问题。本案通过加大对主要农作物品种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震慑恶意侵权,规范种子经营,维护种业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与农业创新发展,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