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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5)苏0192民初6873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民终9063号

  【基本案情】

  第11208385号“六華春”商标于2013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并于2021年被转让给南京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某公司),主要使用于南京禄口机场餐饮店。该注册商标历经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程序均被维持有效。

  “六华春”为南京清末创立的老字号餐饮品牌,历史上在本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案外人南京金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经政府批复兼并原六华春菜馆,承继其资产、债务与字号权益。2019年11月,金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设立南京六某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某春餐饮公司),经营范围含餐饮管理与服务,登记使用“六华春”字号。

  宁某公司认为,六某春餐饮公司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易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六某春餐饮公司辩称,其使用“六华春”系对老字号的合法传承,主观善意,无混淆可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注册商标保护强度应与其知名度相匹配。涉案商标虽合法有效,但仅持续使用于南京禄口机场,使用地域与场景有限。宁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于2021年受让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时间较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餐饮服务领域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与识别力,保护强度有限。其次,六某春餐饮公司使用字号具有合法历史传承与权利基础。“六华春”菜馆创始于清末,在南京地区长期享有较高商誉。金某公司经政府批复依法兼并六华春菜馆,承继字号相关权益,属于该老字号的合法权利承继主体。六某春餐饮公司由金某公司独资设立,以“六华春”作为登记字号系对老字号的善意传承,符合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并无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最后,本案与注册商标确权行政案件的评判标准存在本质区别。在先行政判决仅认定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时,“六华春”字号因未持续实际经营,不满足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保护要件。但该行政裁判未否定“六华春”老字号历史价值与合法传承权利。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重点审查字号使用是否基于历史传承、是否基于善意、是否易导致混淆等,不以字号在登记时具有市场知名度为前提,二者裁判标准不同。综上,六某春餐饮公司登记使用“六华春”字号系对老字号的正当传承,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老字号历史传承、妥善化解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裁判明确:老字号承载地方商业文化与历史商誉,其合法承继主体基于传承目的善意使用字号,受法律保护;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斥老字号权利人的正当使用。本案厘清了商标权与老字号字号权的边界,弘扬诚信原则与历史文化保护理念,对同类权利冲突纠纷解决具有重要裁判指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