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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污染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5)苏0114民初1250号

  【基本案情】

  汉某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站/APP的运营主体,以为用户提供商家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经过原告的长期持续经营,“大众点评”汇集了海量的数据内容,是中国知名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同时,由于原告提供的消费点评均系基于消费者实际体验或交易的真实数据,故“大众点评”中相关店铺评级、用户评论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选择时的重要参考。“大众点评”信用评价体系已建立并为消费者普遍接受和认可,并因此给原告带来了相应的竞争优势。飞某公司系一家代运营公司,其主要经营业务为提升部分商家包括但不限于“大众点评”APP中的店铺星级、星级评论等,以实现通过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帮助其获取高于实际的评价、店铺整体数据提升和排名等,误导消费者进而取得更多交易机会。飞某公司的行为致使“大众点评”平台出现大量不实数据,影响已建立的真实的信用评价体系,破坏了消费者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以及广大消费者与其他诚信经营商家的合法权益。汉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飞某公司、飞某公司唯一股东李某立即停止针对“大众点评”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基于对“大众点评”平台真实信用评价体系的信赖,往往会以商家星级、评分、点赞量、收藏量以及消费者评价内容等数据了解商家及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受欢迎程度,对商家服务质量作出初步判断,并作为消费选择的参考,因此,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是“大众点评”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其核心竞争力。被告飞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一方面会污染平台数据,导致平台相关数据失真,影响平台信用体系;另一方面,虚假的点评内容也会干扰用户的选择,给用户带来不好的消费体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用户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损害平台的竞争优势和合法利益。此外,被告飞某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假评论方式为部分不诚信商家获取与其真实服务质量不匹配的好评、排名,诱导用户的消费选择,帮助不诚信商家抢占交易机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亦是对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劣币驱逐良币”必然会打击诚信经营商家提升服务质量的创新活力。因此,被告飞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是“大众点评”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其核心竞争力。将“刷单、炒信”行为明确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对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良币”驱逐“劣币”;二是降低诚实信用企业的竞争成本,引导资源投向创新与质量;三是重塑消费者信任,维护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石;四是规范新兴业态,为模式创新提供清晰底线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