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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生意参谋”侵害商业秘密及数据权益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4082号

  【基本案情】

  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等系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经营者,经用户授权有权采集用户数据并加工形成经营数据,再对经营数据脱敏后开发形成指数型的“生意参谋”衍生大数据产品,为平台商户提供专业化数据分析服务,促进商品在商户与消费者间的流通,实现商业价值。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为数据采集、加工及产品研发投入巨额成本,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珠海淘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寄生于该知名电商平台,为平台商家提供同质化的“小某神”数据产品,其“指数一键还原”功能通过逆向破解技术获取“生意参谋”核心真实数据并免费提供给商户引流,其“竞品监控”“素材下载”及相关API收费功能则突破平台反爬技术措施,极速抓取海量平台信息,超出数据有序流通与合理利用边界。经核查,在多种收款路径中,“小某神”仅支付宝流水的侵权收入就达到1148万元,且各被告存在资金混同、业务交叉、人员关联等人格混同情形。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等开发的衍生大数据产品“生意参谋”的非公开数据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小某神”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逆向破坏了“生意参谋”的指数化数据,将平台真实经营数据商业秘密免费向用户提供引流,突破了“生意参谋”数据安全底线和其商业模式,破坏了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平衡,直接损害了平台利益及用户权益。其次,平台其他公开数据集合构成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等的数据权益。“小某神”的“竞品监控”“素材下载”及相关API收费功能均利用技术手段突破了平台设置的数据反爬技术措施,实现对平台商品小时级的动态监控,将平台商品、店铺的海量信息极速获取、一键下载,明显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边界,损害了平台竞争利益及其他各方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对数据权益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珠海淘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应承担停止侵权及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法院以“小某神”侵权功能收入约1148万元为基数,按2倍的惩罚性赔偿计算,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3000万元的损害赔偿诉请。因各被告构成人格混同,应刺破法人面纱,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次实现对大数据产品分层、分类保护,适用惩罚性赔偿及刺破公司面纱司法保护的范式: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数据予以商业秘密权利保护,对未达商业秘密标准的数据集合以数据权益进行保护;通过大数据精准锁定侵权获利,结合各被告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通过财务大数据明确了多商业主体人格混同下的侵权连带责任。既填补了权利人损失,又严厉惩戒了恶意侵权行为。该案明晰了数据采集、加工、使用的合法边界,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益纠纷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范式,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激励数据要素创新利用、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