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5月24日,启某公司与白某公司签订《交互式数字人领域专属大模型构建技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由白某公司向启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以构建“交互式数字人领域专属大模型”,启某公司按照约定向白某公司支付服务费预付款200万元。涉案协议履行中,启某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签订了《风险专利挖掘布局协议》,并支付了172250元,为新技术申请专利。合同签订后,白某公司开发进度滞后,且其开发的涉案交互式模型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相较于市场同类产品有很大差距。后因白某公司无法完成涉案协议约定技术服务,造成专利申请没有价值。启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还预付款200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根据双方在涉案协议中的履行情况,由白某公司退还启某公司预付款150万元。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交互式是涉案数字人模型的基础功能,白某公司开发的涉案交互式模型无法实现对话功能,还存在表情生硬、口型无法完全对上以及人物形象机械、有毛边等问题,与同类产品相比,并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且未达到双方合作开发时期待的商业收益。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根据双方在涉案协议中的履行情况,酌情认定白某公司退还预付款15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严格审查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能力、服务数字人产业规范发展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模型、数字人技术快速发展,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虚构技术能力,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进行单方解释,导致技术委托方投入大量资金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严重阻碍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本案明确在交互式数字人技术开发合同中,“交互式”是基础性核心功能,开发方交付的模型无法实现对话功能、表情生硬、口型无法同步、人物形象机械等,即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满意”标准,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本案裁判查实了技术研发方的真实科研能力,根据合同条款确定了双方对基础技术术语的理解,从实质上维护了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对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市场秩序、防范技术欺诈、促进数字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