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三某有限公司系“氮化物半导体发光器件以及制造其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三某有限公司认为,华某股份有限公司、华某(浙江)有限公司、华某(苏州)有限公司、正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其中华某股份有限公司、华某(浙江)有限公司、华某(苏州)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千万元。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V表面坑产生层的结构、位置、组成、掺杂浓度和作用等,结合原告的陈述,故可以将V表面坑产生层认定为是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实施例中记载了设置V表面坑产生层的方式包括设定掺杂浓度和设定温度两种方式,故鉴定报告将掺杂浓度作为一个判定V表面坑产生层位置的依据并无不当。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7、8的全部技术特征。华某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正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犯。一审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准确界定半导体专利技术特征,服务高端芯片产业的典型案例,为此类复杂技术特征的解释提供了可复制的审理思路。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创新运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四维一体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从背景技术和发明目的入手,结合说明书进行体系解释,准确界定了“V表面坑产生层”等技术特征的内涵,既遵循了“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基本原则,又实现了权利要求合目的解释与技术方案本身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