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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某公司诉科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追某公司是“缠绕物清理组件、清洁组件及表面清洁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追某公司认为科某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扫地机器人产品涉嫌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追某公司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0万元。科某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其生产的Txx系列扫地机器人上市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被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与Txx机器人相应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构成现有技术。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关于现有技术抗辩,当庭拆解勘验后,现有技术产品与侵权产品的相关结构、特征基本一致,但双方仍对该产品是否具有侵权产品在清理缠绕物的工作状态下滚刷转速的技术特征持有异议。科某公司为自证,在某平台上购买了二手科某公司扫地机器人,显示相关时间节点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无证据证明科某公司通过OTA远程升级的方式对转速进行了变更。对此,追某公司无法提交证据否认科某公司现有技术抗辩。尽管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归属被告,但是在被告已穷尽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亦应就还原案件事实承担责任。在被告已就现有技术产品的滚刷转速进行举证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明晰现有技术抗辩举证规则、服务人工智能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当前,人工智能扫地机器人领域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通过密集专利布局对竞争对手展开诉讼攻势,存在“专利囤积”“诉讼遏制”等不正当竞争风险。本案在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首先认定被告应承担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在其穷尽举证且已证明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基础上,原告提出质疑但未举出反证的情况下,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同时,明确原告掌握现有技术证据却拒不提交时,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裁判既有利于保护真正的技术创新,又有效防止专利权滥用阻碍行业进步,对确定专利权维权边界、还原现有技术抗辩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引导人工智能企业理性竞争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