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版公司)享有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粟某某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运营的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新某书城”店铺。某出版公司多次向某信息公司发送《律师函》,指明其电子商务平台上所有销售的该公司出版图书的电子书均为盗版,要求其采取封店等措施,并附涉案电子书的名称。但粟某某经营的店铺中仍有涉案图书的盗版电子书在销售。某出版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粟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电子书,粟某某、某信息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一审立案后,某信息公司对涉案商品链接予以禁售。一审法院判决粟某某赔偿某出版公司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某信息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信息公司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也制定了相应资质要求规定,却未落实监管义务,既未设置电子出版物或电子书等经营类目,也未在商家帮助中心网页提示资质要求,未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与规范;入驻时未审核资质即允许经营;入驻后未履行核验更新、动态监测义务。而且,在某出版公司多次向其送达《律师函》后,某信息公司仍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盗版电子书的典型案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应当进一步压实,平台内部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推动平台治理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