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申请了“两边花”和“围裙花”美术作品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后赵某认为吴某在某网店销售的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服饰上使用了与案涉两幅美术作品高度一致的图案,故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审理过程中查阅六盘水民间美术的历史资料来看,赵某主张的“两边花”“围裙花”图案系贵州水城布依族刺绣传统纹样,该刺绣纹样常以剪纸为底稿进行创作,通过不同色彩、不同图案和线条的相互搭配,成为颜色各异,但风格基本一致,能够表达不同情感的布依族特色纹饰,也形成少数民族独有传统刺绣纹样的公共文化。本案中,原告、被告均使用来源于生活中的图案,通过不同色彩和线条的选择及搭配,形成风格基本一致,但色彩和形状不一的图样,这正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体现,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少数民族传统纹样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可采用“文化溯源—创作轨迹—公共利益”三步审查法。首先进行文化溯源,审查涉案图案是否源于公有领域的传统范式;其次重点审查创作轨迹,主张权利者应当提供创作底稿等证据,证明其贡献了区别于传统表达的个性化智力成果;最后在公共利益层面进行权衡,兼顾激励个人创新与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不当垄断。若主张权利者仅对传统元素进行简单组合或色彩调整,其著作权主张不应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