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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协会与某文化娱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取得某某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权利人授权,对涉案视听作品享有放映权等著作权相关权利。玉屏县某文化娱乐公司在经营KTV过程中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原告曾于2021年以侵害作品放映权为由起诉被告公司,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公司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分别于2022年、2023年、2025年取证证实被告公司仍在放映侵权作品。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且经司法判决后仍重复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制作成本、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万余元,并按经济损失的一倍支持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经营主体恶意重复侵权,人民法院精准认定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既弥补了权利人损失,又以严厉制裁威慑恶意侵权行为。该案打破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失衡局面,为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提供了审理参考,明确了对情节恶劣侵权行为的追责导向,引导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助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