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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与某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先行举报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告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封被告存放的豆奶产品及外包装纸箱,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食品厂的豆奶包装袋元素与原告某食品公司豆奶包装袋元素几乎完全一致且布局完全相同,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因被告某食品厂在行政执法检查时撕毁票据,致使相关数据无法精准核实,结合行政执法时当事人陈述、现场查处产品记载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定制包装袋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推定侵权时间、产品数量、利润单价等,并据此推算原告经济损失具体数额。被告某食品厂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决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理念,运用法治思维、经济思维,打破“举证难、赔偿低”的实务困境,在权利人难以证明己方实际损失与侵权人侵权获利数额的情形下,全面分析在案证据,通过推定方式确定侵权时间、产品数量、利润单价等要素,进而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对故意侵权、销毁证据等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源头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引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