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罗某通过网络结识制假者后,伙同卢某共同购入假冒“红牛”商标饮料实施销售。二人采取单独或合伙方式,向赖某、龙某等下游销售。其中,陈某、黄某在明知商品系假冒的情况下,合伙向罗某、卢某采购后转售成某,经唐某最终流向丁某。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被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确认为侵权商品,全案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量退赔、谅解等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所退缴违法所得及扣押假货均予没收。
【典型意义】
面对网络化、链条式制假售假犯罪,人民法院通过分层打击与全链追责,有效斩断侵权产业链,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清晰司法导向;同时立足我国商标注册公示公信原则,明确不因商标权属民事争议否定侵犯商标权犯罪性质,避免滥用程序拖延逃避刑事责任,维护注册商标的法定保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