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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诉某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某街道中心学校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快乐五一安全同行——五一假期安全告家长书》,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幅美术作品作为配图。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公众号系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平台,传播范围远超特定课堂,其行为虽属于公益性宣传,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原告取得著作权的交易成本、被告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学校等教育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安全告知、活动通知等已成为常态,其中使用网络图片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校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情形的适用范围: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络账号宣传不属于直接服务于课堂教学或科研活动的特定场景,即使内容具有公益性质、传播范围有限,亦不构成合理使用。该案对教育机构规范网络作品使用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尊重版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