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享有“青”“洞藏青酒”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商标及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喝杯青酒、交个朋友”广告语广泛运用于原告的青酒类产品包装。被诉侵权产品突出显示“匠藏青酒”四字,印有“喝匠藏青酒 交天下朋友”广告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酒盒、酒瓶正中使用侵权标识,与原告“洞藏青酒”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同时,被告使用的广告语与原告产品使用的宣传语非常相似,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产品为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密切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酒业公司的“匠藏青”商标系从该商标原申请人处受让获得,该人曾系原告员工,长期从事青酒销售,后在被告公司持股并任监事,该商标后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商标系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有效打击离职员工恶意抢注与原企业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能防止企业因失去商标专用权而丧失市场优势,避免消费者混淆,保护企业的品牌价值。通过提高该类不诚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可警示相关从业者恪守职业底线,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