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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招投标领域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某能源公司诉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刘某、董某、俞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5)陕0304知民初463号

  【基本案情】国网某省电力公司对外发布招标采购项目,中某能源公司与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均为该项目的投标方。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通过中某能源公司已离职员工董某、在职员工俞某处获取投标信息,并将中某能源公司的部分投标信息填报为其公司的投标信息。该行为被国网某省电力公司认定为中某能源公司与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列入黑名单3年。中某能源公司、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均未在该项目中中标。中某能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董某、俞某以及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刘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2577万元,并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投标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将通过俞某、董某获取的中某能源公司投标信息使用于本公司,系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董某、俞某赔偿中某能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6.2万元,刘某对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的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在国家级报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造成的负面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系招投标领域因内部泄密、外部恶意利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聚焦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与赔偿责任划分,明晰了类案裁判规则,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强化企业管理具有重要指引价值,彰显了司法严惩串通投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