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5知民初2号
【基本案情】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取得“富柿”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于第29类柿饼等商品,经多年推广使用,“富柿”柿饼年销量达数千吨,获绿色食品认证及官方媒体报道,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其天猫店铺名称中使用“富柿吊饼”标识,在商品详情页突出标注品牌为富柿吊饼,以“富柿”为核心识别要素开展经营。同时,该公司还存在使用虚假获奖证书、虚假厂房照片、抄袭他人网店设计并擅自使用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像进行宣传的行为。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虚假宣传行为。关于赔偿数额,因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无原始凭证、未区分商品成本,不符合会计规范,致其侵权获利难以准确查明,法院按照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选择的计算方式,结合商标贡献率及合理开支,判令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88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将店铺名称、商品详情页标注等具备来源识别功能的使用形态纳入商标使用范畴,为电商领域商标侵权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该案厘清了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多元规制路径,对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协同认定,有利于遏制“搭便车”“傍名牌”及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在赔偿计算方面,本案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及现有证据,通过确认“侵权商品销售额÷侵权商品平均单价×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商标贡献率”的计算公式精准计算赔偿数额,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优质农产品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