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刑初14号
【基本案情】2013年6月,周某敬作为实际控制人成立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主要经销太阳能产品及配件等。2021年7月,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与希腊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以113.4欧元/片的价格向希腊某公司销售1860片某牌540瓦太阳能组件。合同签订后,周某敬为谋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江西某公司加工与某牌540瓦太阳能组件尺寸、外观相同的太阳能组件1240片,并自行组织工人贴上其从网络购买的注册商标铭牌冒充某牌太阳能组件,伪造《组件成品出货检验报告》后发往希腊,希腊某公司支付货款约合人民币102万余元。后希腊某公司在使用该批太阳能产品期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周某敬无果后,通过某牌售后服务发现上述产品为假冒某牌注册商标产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某泰能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某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周某敬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公司及其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故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向被害单位赔偿,依法可減轻、从宽处罚,遂判决郑州某泰能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0万元;周某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光伏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本案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保护核心技术创新、保障国家产业战略安全、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通过审判阶段的引导与判后的持续协调,创新性地将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解决相协同。不仅通过公正裁判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促成其对国内外受害方的经济赔偿,鲜明地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力维护了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法治形象与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