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初22号
【基本案情】某农业科技公司经品种权人青岛市某研究院独占许可,取得植物新品种“青砧一号”苗木的生产、经营权。某农业科技公司发现,抖音用户“指点迷经”发布的短视频中,多次展示“青砧1号生根盒苗”“青砧自根砧”等苗木信息,视频定位显示在某苗木繁育公司生产基地,某苗木繁育公司为杨某一人公司。某农业科技公司遂起诉某苗木繁育公司及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抖音平台短视频内容及现场取证视频,可以证明某苗木繁育公司存在以“青砧一号”名义培育和销售苹果苗木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该公司宣传和销售被诉侵权品种时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青砧一号”相同,某苗木繁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繁殖、销售“青砧一号”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陕西某苗木繁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果苗等繁殖材料进行销毁,并与杨某连带赔偿某农业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5万元。
【典型意义】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本案的裁判,明确品种权的保护核心在于品种同一性,而非具体的繁殖方式。该裁判规则有力打击了利用不同繁殖技术手段规避侵权的行为,强化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推动现代种业振兴,为培育农业领域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