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初80号
【基本案情】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发明专利“物位计天线射频板、天线结构和天线系统”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西安某测控公司生产、销售80G雷达物位计及电路模块,并通过官网、展会、短视频平台等渠道进行产品展示与交易推介。北京某科技公司经公证保全购买并拆解被诉产品,对其射频板逐层打磨、扫描比对后发现被诉射频板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遂诉至法院请求西安某测控科技公司、孙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技术方案包含涉案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西安某测控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关于赔偿责任,综合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产品价格与已查明的经营数据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并结合双方业务往来及侵权持续时间、范围等情节,认定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依法酌定按1倍确定惩罚性赔偿,判决西安某测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合计100万元,并赔偿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技术事实查明过程由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并最终根据侵权情节处以1倍的惩罚性赔偿。该案的审理不仅破解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点,以专业技术调查夯实侵权认定基础,实现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衔接,也彰显了严格保护专利的司法导向,对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强化法律威慑,有效遏制恶意侵权,激励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护航科技创新与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