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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模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某水利环境技术公司诉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知民终133号

  【基本案情】某水利环境技术公司系水模拟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主张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售卖的网络培训课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上述权利软件,侵犯其著作权,请求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认可被控侵权软件来自网上破解版,同时双方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合,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有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在双方软件名称、界面截图内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陕西某信息公司难以提供源代码且未提供反驳证据,推定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亦未提供其使用案涉软件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令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赔偿某水利环境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典型意义】在侵权人难以提供被控侵权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通过比对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界面相似度来进一步分配举证责任。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为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进一步加大了对高新技术行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抄袭他人计算机软件成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提升了高新科技企业的创新创造积极性,持续推动科技产业健康发展。